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241號
CHDV,102,司促,14241,2013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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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
債 權 人 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着
上列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含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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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嘉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