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85號
CHDV,102,司促,14185,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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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債 權 人 張維真
上列債權人張維真因與債務人江佩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維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佩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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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