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104號
CHDV,102,司促,14104,201311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張瑞興
債 務 人 鍾宛芯
一、債務人張瑞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零叁佰叁
  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瑞興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宛芯給付之,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8,096元        │102年9月4日      │3.11         │102年10月5日     │
├──┼────────────┼───────────┼───────────┼───────────┤
│002 │2,232,237元       │102年9月4日      │2.51         │102年10月5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