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59號
CHDV,102,司促,13259,2013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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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5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江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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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