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931號
CHDV,102,司促,12931,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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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葉傳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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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