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曹黃麗花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卓芸如
陳淑敏
被 告 曹旺居
被 告 顧束玉
訴訟代理人 蔡崇熙
被 告 吳住即吳楊住
被 告 楊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中關於「編號1所示部分、面積76.5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所示部分、面積76.63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中關於「編號1所示 部分、面積76.59平方公尺」之記載有誤繕,此對照附圖所 載,甚為明確,應更正為「編號1所示部分、面積76.63平 方公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