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彤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財即永裕電機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30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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