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2年度,10號
CHDM,102,自,10,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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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自字第10號
自 訴 人 邱崑龍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郭文恭戴文信、林俊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高振利詐欺等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郭文恭戴文信、林俊吉偽造文書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案由「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高振利詐欺等案件」,核屬誤載。依前揭說明,本件爰更正 如主文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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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