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12號
CHDM,102,聲,1712,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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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三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明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一三一一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三年四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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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