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517號
CHDM,102,聲,1517,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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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漢彰
      陳錦賢
      曾國文
      黃亮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7472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4 72號被告劉漢彰陳錦賢曾國文黃亮紅涉犯賭博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 副及賭資現金共 新臺幣(下同)6500元(劉漢彰600 元、陳錦賢1200元、曾 國文1000元、黃亮紅3700元),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之財物,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 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漢彰陳錦賢曾國文黃亮紅等人所犯賭博 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 第7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 訛。扣案之撲克牌1 副、賭資現金共6500元,分別為供被告 四人於上開賭博案件中,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 均據被告劉漢彰等四人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並有查獲照片10 張、警製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上開扣案物品及現金核屬專科沒收之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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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