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因不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90年度,6號
TPSV,90,台職,6,20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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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洪明聰律師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鍾招榮律師
  上 訴 人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周勉
  上 訴 人 甲○○
        乙○○之承受
        丁○○
  被 上訴 人 臺北縣立福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武俊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甲○○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經本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本件上訴人乙○○於本院裁判送達前之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亡故,其繼承人有配偶江卿雲、長子甲○○及次子江和,江卿雲與江和業已拋棄繼承,甲○○則聲明限定繼承,有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通知書可稽。甲○○之承受訴訟,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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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