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90號
CHDM,102,易,590,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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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90號
                   102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敦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72
、2369、2507、2544、2647、2673、2785、2786、2787、2901、
3832、3836、3969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蒞追字第12號),
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敦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鄧敦元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上字 第39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012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2 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9 月 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時 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之犯罪手段,竊得如附表 編號1 至34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及該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34所示之竊盜犯行,與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90 號竊盜 案件,為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公訴檢察官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經核並無不合,本院應併予審理。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後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 者,檢察官、被告均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易字590 號 卷第249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



不當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後述所引用 之其他證據,檢察官、被告對於證據能力均無爭議,不再贅 敘其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附表編號1 至34所示各次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 ,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附表編號1 部分:證人林品渝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27至28頁)、證人林品渝提出之200 元現鈔、貼有符 咒之紅包1 個(內有假鈔40張、廢紙6 張)。 ㈡附表編號2 部分:證人張清文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82至84頁)。
㈢附表編號3 部分:證人許鈺臻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86至88頁)。
㈣附表編號4 部分:證人劉玉梅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90至91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彰檢偵 2647號卷第38頁)、證人劉玉梅提出之假鈔54張。 ㈤附表編號5 部分:證人游月英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95至97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彰檢偵 2647號卷第41至42頁)。
㈥附表編號6 、7 部分:證人姚曾美玉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 證言(彰檢偵2785號卷第23至25頁、本院易字第590 號卷第 109至110頁反面)、證人姚曾美玉提出之假鈔127 張。 ㈦附表編號8 、9 部分:證人陳許玉蘭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 偵2785號卷第26至27頁)。
㈧附表編號10部分:證人葉甘味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785 號卷第29至31頁)。
㈨附表編號11部分:證人張麗花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901 號卷第22至23頁)。
㈩附表編號12部分:證人王素秋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901 號卷第24至25頁)。
附表編號13部分:證人張育嫥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673 號卷第21至22頁)。
附表編號14、15、16部分:證人柯寶秀於警詢時之證言(彰 檢偵2786號卷第21至23頁)、證人柯寶秀提出之假鈔233 張 。
附表編號17部分:證人曾家棋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787 號卷第21至22頁)。
附表編號18部分:證人林素貞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128 至129 頁)、證人林素貞提出之符咒紅包1 個、 千元假鈔31張。
附表編號19部分:證人劉淑華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131 至133 頁)、證人劉淑華提出之符咒紅包1 個、 千元假鈔20張。
附表編號20部分:證人鄧妃秀於警詢時之證言(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卷第36至37頁)、證人鄧妃秀提出之 符咒紅包1 個、千元假鈔33張。
附表編號21部分:證人陳美玉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109 至111 頁)。
附表編號22部分:證人陳明秀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114 至116 頁)。
附表編號23部分:證人黃侯素貞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 72號卷第119 至121 頁)。
附表編號24部分:證人王麗卿於警詢時之證言(彰檢偵2172 號卷第124 至125 頁)。
附表編號25部分:證人林美冠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太平 分局警卷第7 至10頁、中檢偵2907號卷第20頁及反面)、證 人林美冠之存摺影本、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太平 分局警卷第12至17頁)。
附表編號26部分:證人張碧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苗檢 偵2171號卷第22至25頁、第42頁及反面)、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4 張、證人張碧霞提出之紅包照片1 張(苗檢偵21 71號卷第26至28頁)。
附表編號27部分:證人蔡張鈺川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中 檢偵2872號卷第9 至11頁反面、第40頁反面)。 附表編號28、29、30、31部分:證人詹堡蕓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言(中檢偵2872號卷第13至14頁、第40頁反面至41頁) 。
附表編號32、33、34部分:證人潘秀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蔡彰輝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 人潘秀鳳蔡彰輝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 中檢偵2872號卷第15至17頁反面、第41頁及反面、本院易字 第590 號卷第102 至108 頁、第119 至120 頁)。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之竊盜罪。
㈡依證人潘秀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知(本院易字第590 號卷 第104 頁),附表編號32所失竊之紅包,裡面的現金有部分 是屬於潘秀鳳所有,部分屬於蔡彰輝所有,被告同時地竊取



潘秀鳳蔡彰輝二人之財物,自屬侵害其二人之財產監督 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34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行為互異,應分 論併罰。
㈣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所犯上開各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被告於附表編號33係竊得被害人潘秀鳳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36,000元,已據證人潘秀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被告對此亦供認不諱(本院易字590 號卷第255 頁),並有 證人潘秀鳳提出之元大銀行存摺影本在卷足憑,堪以認定, 起訴書記載被告該次竊得之金額為8 萬8 千元,容有未洽, 此部分並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2 年度蒞追字第12號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㈥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已有與本案犯罪手法相類似之前科( 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易字第590 號卷第35至38頁反面所 附之判決書),仍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其不思循正途獲取 財物,利用他人信奉神明或極欲改運之心理,竊取他人置於 紅包袋內之財物,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犯 後僅賠償被害人林品渝4 萬6 千元(見彰檢偵2172號卷第27 頁反面被害人林品渝之警詢筆錄)、被害人柯寶秀7 萬4 千 元(見本院卷第118 頁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對其他被害 人仍未能完全賠償之犯後態度,及其各次犯罪之手段、所得 、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智識程度、目前因腦中風併右側肢 體癱瘓長期在護理之家療養(見本院易字第590 號卷第200 、202 、205 頁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 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執行刑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關於沒收:
⒈扣案之千元假鈔278 張、符咒18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 罪預備所用之物,已為被告自承在卷(本院易字第590 號 卷第147 頁及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之紅包袋(內有傳單、一元硬幣)51個、聚財錢母65 個、算命葫蘆1 個、太極八卦1 個等物,被告供稱:紅包 袋是要送給人家的結緣品,聚財錢母也是要送人家的,算 命葫蘆、太極八卦是我在幫人家算命用的,我真的會算命 ,與行竊沒有關係等語(本院易字第590 號卷第147 頁)



,此外,亦無證據可資證明此部分物品確屬被告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被害人林品渝提出之200 元現鈔、貼有符咒之紅包 1 個(內有假鈔40張、廢紙6 張)、被害人劉玉梅提出之 假鈔54張、項鍊1 條、被害人姚曾美玉提出之假鈔127 張 、被害人柯寶秀提出之假鈔233 張、被害人林素貞提出之 符咒紅包1 個、千元假鈔31張、被害人劉淑華提出之符咒 紅包1 個、千元假鈔20張、平安符、被害人鄧妃秀提出之 符咒紅包1 個、千元假鈔33張及劉進勝提出之紅包1 包( 貼有竹南鎮龍鳳宮符咒)內有百元鈔2 張、千元玩具鈔8 張、劉進勝提出扣案之紅包1 包(貼有竹南鎮龍鳳宮符咒 )內有百元鈔2 張、千元玩具鈔13張等物,均為被告交付 予他人之物,已非屬被告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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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 被害人 │ 犯罪手段及所得財物 │ 主 文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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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2 │苗栗縣苗栗│林品渝鄧敦元以要為林品渝處│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15日18│市中正路與│ │理嬰靈為由,邀約林品│,累犯,處有期│
│ │時30分許│博愛街之城│ │渝至城隍廟,要林品渝│徒刑叁月,如易│
│ │(起訴書│隍廟 │ │將現金4 萬6 千元放入│科罰金,以新臺│
│ │誤載為16│ │ │鄧敦元所提供貼有竹南│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許) │ │ │鎮龍鳳宮符咒之紅包袋│日,扣案之千元│
│ │ │ │ │,趁林品渝上香之際,│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徒手竊取該紅包,得手│張、符咒拾捌張│
│ │ │ │ │後,再以其所準備相同│,均沒收之。 │
│ │ │ │ │樣式、內裝百元鈔2 張│ │
│ │ │ │ │及玩具鈔、廢紙之紅包│ │
│ │ │ │ │替換,讓林品渝投入香│ │
│ │ │ │ │油箱(鄧敦元事後已賠│ │
│ │ │ │ │償4 萬6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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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 年1 │同上 │張清文鄧敦元以要為張清文改│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20日15│ │ │運為由,邀約張清文至│,累犯,處有期│
│ │、16時許│ │ │城隍廟,要張清文將現│徒刑叁月,如易│
│ │ │ │ │金6 千元放入紅包袋,│科罰金,以新臺│
│ │ │ │ │趁張清文拜拜燒香之際│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徒手竊取該紅包,得│日,扣案之千元│
│ │ │ │ │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內裝玩具鈔之紅包替換│張、符咒拾捌張│
│ │ │ │ │,讓張清文投入香油箱│,均沒收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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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2 │苗栗縣苗栗│許鈺臻鄧敦元以要為許鈺臻的│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6 日15│市之玉清宮│ │先生改運為由,邀約許│,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鈺臻至玉清宮,要許鈺│徒刑叁月,如易│
│ │ │ │ │臻將現金1 萬2 千6 百│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元放入紅包袋,趁許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臻拜拜燒香之際,徒手│日,扣案之千元│
│ │ │ │ │竊取該紅包,得手後,│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再以其所準備、內裝玩│張、符咒拾捌張│
│ │ │ │ │具鈔之紅包替換,讓許│,均沒收之。 │
│ │ │ │ │鈺臻投入香油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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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2 年1 │彰化縣員林│劉玉梅鄧敦元以要為劉玉梅忌│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7 日10│鎮中正路4 │ │改為由,邀約劉玉梅至│,累犯,處有期│
│ │時59分許│號之百姓公│ │百姓公廟,要劉玉梅將│徒刑伍月,如易│
│ │(以監視│廟 │ │現金5 萬8 千元放入紅│科罰金,以新臺│
│ │器顯示的│ │ │包袋,再將紅包袋放在│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間為準│ │ │神明桌上,趁劉玉梅上│日,扣案之千元│
│ │) │ │ │香之際,徒手竊取該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包,得手後,再以其所│張、符咒拾捌張│
│ │ │ │ │準備、內裝玩具鈔之紅│,均沒收之。 │
│ │ │ │ │包替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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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年1 │彰化縣鹿港│游月英鄧敦元以要為游月英忌│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7 日10│鎮中山路 │ │改為由,邀約游月英至│,累犯,處有期│
│ │時23分許│460 號之奉│ │奉天宮,要游月英將現│徒刑叁月,如易│
│ │(起訴書│天宮 │ │金6 千6 百元放入紅包│科罰金,以新臺│
│ │誤載為10│ │ │袋,放在神明桌上,趁│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許) │ │ │游月英上香之際,徒手│日,扣案之千元│
│ │ │ │ │竊取該紅包,得手後,│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再以其所準備、內裝假│張、符咒拾捌張│
│ │ │ │ │鈔之紅包替換,讓游月│,均沒收之。 │
│ │ │ │ │英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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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5 月│桃園縣桃園│姚曾美玉鄧敦元以要為姚曾美玉鄧敦元犯竊盜罪│
│ │27日9 時│市國際路1 │ │改運為由,邀約姚曾美│,累犯,處有期│
│ │許 │段401 巷 │ │玉至護國宮,要姚曾美│徒刑伍月,如易│
│ │ │123 號之護│ │玉將現金5 萬4 千元放│科罰金,以新臺│
│ │ │國宮 │ │入紅包袋,放在桌上供│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神,趁姚曾美玉拜拜之│日,扣案之千元│
│ │ │ │ │際,徒手竊取該紅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張、符咒拾捌張│
│ │ │ │ │、內裝假鈔之紅包替換│,均沒收之。 │
│ │ │ │ │,讓姚曾美玉投入香油│ │
│ │ │ │ │錢箱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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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6 月│姚曾美玉之│姚曾美玉鄧敦元以姚曾美玉家中│鄧敦元犯竊盜罪│
│ │3 日9 時│子位於桃園│ │犯小人,需要作法消災│,累犯,處有期│
│ │許 │縣中壢市台│ │為由,使姚曾美玉將現│徒刑伍月,如易│
│ │ │貿一街38號│ │金6 萬6 千元放入紅包│科罰金,以新臺│
│ │ │之住處 │ │袋內,並趁姚曾美玉不│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日,扣案之千元│
│ │ │ │ │紅包,得手後,再以其│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所準備、內裝假鈔之紅│張、符咒拾捌張│
│ │ │ │ │包替換,要求姚曾美玉│,均沒收之。 │
│ │ │ │ │放在床底下,到中秋節│ │
│ │ │ │ │再拿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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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9年4 月│桃園縣桃園│陳許玉蘭鄧敦元以去廟裡拜拜對│鄧敦元犯竊盜罪│
│ │9 日9 時│市(起訴書│ │家裡小孩比較好為由,│,累犯,處有期│
│ │許 │誤載為中壢│ │邀約陳許玉蘭護國宮│徒刑伍月,如易│
│ │ │市)國際路│ │拜拜,要陳許玉蘭將現│科罰金,以新臺│
│ │ │1 段401 巷│ │金7 萬元放入紅包袋,│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23 號之護│ │趁陳許玉蘭把紅包放在│日,扣案之千元│
│ │ │國宮 │ │神明桌上供神,且閉上│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眼睛拜拜之際,徒手竊│張、符咒拾捌張│
│ │ │ │ │取該紅包,得手後,再│,均沒收之。 │
│ │ │ │ │以其所準備、內裝假鈔│ │
│ │ │ │ │之紅包替換,讓陳許玉│ │
│ │ │ │ │蘭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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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6 月│桃園縣中壢│陳許玉蘭鄧敦元以幫陳許玉蘭家│鄧敦元犯竊盜罪│
│ │15日9 時│市福德路38│ │裡小孩祈福為由,邀約│,累犯,處有期│
│ │許 │號之福海宮│ │陳許玉蘭至福海宮拜拜│徒刑伍月,如易│
│ │ │ │ │,要陳許玉蘭將現金6 │科罰金,以新臺│
│ │ │ │ │萬元放入紅包袋,放在│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神明桌上供神,趁陳許│日,扣案之千元│
│ │ │ │ │玉蘭閉上眼睛拜拜之際│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徒手竊取該紅包,得│張、符咒拾捌張│
│ │ │ │ │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均沒收之。 │
│ │ │ │ │內裝假鈔之紅包替換,│ │
│ │ │ │ │讓陳許玉蘭投入香油錢│ │
│ │ │ │ │箱。 │ │
├─┼────┼─────┼────┼──────────┼───────┤
│10│99年6 月│桃園縣桃園│葉甘味鄧敦元以為葉甘味的兒│鄧敦元犯竊盜罪│
│ │間某日15│市(起訴書│ │子消災解厄為由,邀約│,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誤載為中壢│ │葉甘味護國宮拜拜,│徒刑伍月,如易│
│ │ │市)國際路│ │要葉甘味將現金5 萬2 │科罰金,以新臺│
│ │ │1 段401 巷│ │千元放入紅包袋,放在│幣壹仟元折算壹│
│ │ │123 號之護│ │桌上供神,趁葉甘味拜│日,扣案之千元│
│ │ │國宮 │ │拜燒香之際,徒手竊取│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該紅包,得手後,再以│張、符咒拾捌張│
│ │ │ │ │其所準備、內裝假鈔之│,均沒收之。 │




│ │ │ │ │紅包替換,讓葉甘味投│ │
│ │ │ │ │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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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年8 月│桃園縣中壢│張麗花鄧敦元以為張麗花的先│鄧敦元犯竊盜罪│
│ │26日9 時│市延平路 │ │生忌改為由,邀約張麗│,累犯,處有期│
│ │許 │198 號之仁│ │花至仁海宮拜拜,要張│徒刑伍月,如易│
│ │ │海宮 │ │麗花將現金7 萬元放入│科罰金,以新臺│
│ │ │ │ │紅包袋,放在桌上供神│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趁張麗花閉眼拜拜之│日,扣案之千元│
│ │ │ │ │際,徒手竊取該紅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張、符咒拾捌張│
│ │ │ │ │、內裝假鈔之紅包替換│,均沒收之。 │
│ │ │ │ │,讓張麗花投入香油錢│ │
│ │ │ │ │箱。 │ │
├─┼────┼─────┼────┼──────────┼───────┤
│12│99年9 月│桃園縣中壢│王素秋鄧敦元以為王素秋的女│鄧敦元犯竊盜罪│
│ │10日14時│市延平路 │ │兒牽姻緣為由,邀約王│,累犯,處有期│
│ │許 │198 號之仁│ │素秋至仁海宮拜拜,要│徒刑肆月,如易│
│ │ │海宮 │ │王素秋將現金2 萬8 千│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元放入紅包袋,放在神│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明桌上供神,趁王素秋│日,扣案之千元│
│ │ │ │ │上香拜拜之際,徒手竊│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取該紅包,得手後,再│張、符咒拾捌張│
│ │ │ │ │以其所準備、內裝假鈔│,均沒收之。 │
│ │ │ │ │之紅包替換,讓王素秋│ │
│ │ │ │ │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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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年9 月│新北市樹林│張育嫥 │鄧敦元以為張育嫥的母│鄧敦元犯竊盜罪│
│ │2 日9 時│區保安街1 │ │親祈福為由,邀約張育│,累犯,處有期│
│ │許 │段32號之濟│ │嫥至濟安宮拜拜,要張│徒刑伍月,如易│
│ │ │安宮 │ │育嫥將現金6 萬元放入│科罰金,以新臺│
│ │ │ │ │紅包袋,放在神明桌上│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供神,趁張育嫥上香拜│日,扣案之千元│
│ │ │ │ │拜之際,徒手竊取該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包得手。 │張、符咒拾捌張│
│ │ │ │ │ │,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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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年3 月│桃園縣平鎮│柯寶秀鄧敦元以為柯寶秀的兒│鄧敦元犯竊盜罪│
│ │中旬某日│市復旦路2 │ │子改運為由,邀約柯寶│,累犯,處有期│
│ │ │段23巷2 號│ │秀至義民廟忌改,要柯│徒刑伍月,如易│




│ │ │之義民廟 │ │寶秀將現金9 萬8 千元│科罰金,以新臺│
│ │ │ │ │放入紅包袋,放在神明│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桌上供佛,趁柯寶秀拜│日,扣案之千元│
│ │ │ │ │拜燒金紙之際,徒手竊│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取該紅包,得手後,再│張、符咒拾捌張│
│ │ │ │ │以其所準備、內裝假鈔│,均沒收之。 │
│ │ │ │ │之紅包替換,讓柯寶秀│ │
│ │ │ │ │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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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年4 月│桃園縣中壢│柯寶秀鄧敦元柯寶秀身體不│鄧敦元犯竊盜罪│
│ │上旬某日│市延平路 │ │好要幫忙改運為由,邀│,累犯,處有期│
│ │ │198 號之仁│ │約柯寶秀至仁海宮拜拜│徒刑伍月,如易│
│ │ │海宮 │ │,要柯寶秀將現金5 萬│科罰金,以新臺│
│ │ │ │ │8 千元放入紅包袋,放│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在神明桌上供佛,趁柯│日,扣案之千元│
│ │ │ │ │寶秀閉眼拜拜之際,徒│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手竊取該紅包,得手後│張、符咒拾捌張│
│ │ │ │ │,再以其所準備、內裝│,均沒收之。 │
│ │ │ │ │假鈔之紅包替換,讓柯│ │
│ │ │ │ │寶秀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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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7 月│柯寶秀位於│柯寶秀鄧敦元以為柯寶秀的先│鄧敦元犯竊盜罪│
│ │上旬某日│桃園縣中壢│ │生有血光之災須化解為│,累犯,處有期│
│ │ │市華祥三街│ │由,至柯寶秀之住處做│徒刑陸月,如易│
│ │ │50巷1 弄56│ │法事,柯寶秀將現金22│科罰金,以新臺│
│ │ │號之住處 │ │萬2 千元分成3 包放入│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紅包袋,放在桌上,鄧│日,扣案之千元│
│ │ │ │ │敦元趁柯寶秀至廚房拿│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東西之際,徒手竊取上│張、符咒拾捌張│
│ │ │ │ │開紅包,得手後,再以│,均沒收之。 │
│ │ │ │ │其所準備、內裝假鈔之│ │
│ │ │ │ │紅包替換(鄧敦元事後│ │
│ │ │ │ │已賠償7 萬4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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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9年6 月│桃園縣桃園│曾家棋鄧敦元以為曾家棋的兒│鄧敦元犯竊盜罪│
│ │2 日9 時│市中山路 │ │子改運為由,邀約曾家│,累犯,處有期│
│ │許 │220 號之景│ │棋至景福宮拜拜,要曾│徒刑伍月,如易│
│ │ │福宮 │ │家棋將現金5 萬2 千元│科罰金,以新臺│
│ │ │ │ │分放入紅包袋,放在桌│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上供神,趁曾家棋拜拜│日,扣案之千元│




│ │ │ │ │燒金紙之際,徒手竊取│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上開紅包,得手後,再│張、符咒拾捌張│
│ │ │ │ │以其所準備、內裝假鈔│,均沒收之。 │
│ │ │ │ │之紅包替換,讓曾家棋│ │
│ │ │ │ │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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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 年11│臺南市將軍│林素貞 │鄧敦元要林素貞將現金│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20日10│區李聖宮前│ │1 萬8 千元放入紅包袋│,累犯,處有期│
│ │時許 │面菜市場 │ │,放在菜市場攤桌上,│徒刑叁月,如易│
│ │ │ │ │趁林素貞朝著李聖宮拜│科罰金,以新臺│
│ │ │ │ │拜之際,徒手竊取上開│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紅包,得手後,再以其│日,扣案之千元│
│ │ │ │ │所準備、內裝假鈔之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包替換。 │張、符咒拾捌張│
│ │ │ │ │ │,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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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1 年11│同上 │劉淑華 │鄧敦元要劉淑華將現金│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20日10│ │ │1 萬2 千元放入紅包袋│,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放在菜市場攤桌上,│徒刑叁月,如易│
│ │ │ │ │趁劉淑華拜拜之際,徒│科罰金,以新臺│
│ │ │ │ │手竊取該紅包,得手後│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再以其所準備、內裝│日,扣案之千元│
│ │ │ │ │假鈔之紅包替換。 │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 │張、符咒拾捌張│
│ │ │ │ │ │,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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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年11│同上 │鄧妃秀 │鄧敦元以為鄧妃秀改運│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20日10│ │ │為由,要鄧妃秀將現金│,累犯,處有期│
│ │時許 │ │ │1 萬8 千6 百元放入紅│徒刑叁月,如易│
│ │ │ │ │包袋,放在菜市場攤桌│科罰金,以新臺│
│ │ │ │ │上,趁鄧妃秀返回機車│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拿衣服之際,徒手竊取│日,扣案之千元│
│ │ │ │ │該紅包,得手後,再以│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其所準備、內裝假鈔之│張、符咒拾捌張│
│ │ │ │ │紅包替換。 │,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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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 年1 │高雄市鳳山│陳美玉 │鄧敦元邀約陳美玉至仙│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上旬某│區國泰路1 │ │公廟拜拜,要陳美玉將│,累犯,處有期│
│ │日13時許│段之仙公廟│ │現金6 千6 百元分放入│徒刑叁月,如易│
│ │ │ │ │紅包袋,放在桌上供神│科罰金,以新臺│




│ │ │ │ │,趁陳美玉上香拜拜之│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際,徒手竊取上開紅包│日,扣案之千元│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備、內裝假鈔之紅包替│張、符咒拾捌張│
│ │ │ │ │換,讓陳美玉投入香油│,均沒收之。 │
│ │ │ │ │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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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 年1 │同上 │陳明秀鄧敦元邀約陳明秀至仙│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上旬某│ │ │公廟拜拜,要陳明秀將│,累犯,處有期│
│ │日13時許│ │ │現金6 千6 百元分放入│徒刑叁月,如易│
│ │ │ │ │紅包袋,放在桌上供神│科罰金,以新臺│
│ │ │ │ │,趁陳明秀上香拜拜之│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際,徒手竊取上開紅包│日,扣案之千元│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備、內裝假鈔之紅包替│張、符咒拾捌張│
│ │ │ │ │換,讓陳明秀投入香油│,均沒收之。 │
│ │ │ │ │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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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 年1 │同上 │黃侯素貞鄧敦元邀約黃侯素貞至│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上旬某│ │ │仙公廟拜拜,要黃侯素│,累犯,處有期│
│ │日 │ │ │貞將現金6 千6 百元分│徒刑叁月,如易│
│ │ │ │ │放入紅包袋,放在桌上│科罰金,以新臺│
│ │ │ │ │供神,趁黃侯素貞上香│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拜拜之際,徒手竊取上│日,扣案之千元│
│ │ │ │ │開紅包,得手後,再以│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其所準備、內裝假鈔之│張、符咒拾捌張│
│ │ │ │ │紅包替換,讓黃侯素貞│,均沒收之。 │
│ │ │ │ │投入香油錢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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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2 年2 │高雄市鳳山│王麗卿鄧敦元以為王麗卿處理│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24日 │區三民路之│ │嬰靈為由,邀約王麗卿│,累犯,處有期│
│ │ │雙慈亭 │ │至雙慈亭忌改,要王麗│徒刑叁月,如易│
│ │ │ │ │卿將現金6 千6 百元放│科罰金,以新臺│
│ │ │ │ │入紅包袋,放在廟內供│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桌上,趁王麗卿拜拜之│日,扣案之千元│
│ │ │ │ │際,徒手竊取該紅包,│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張、符咒拾捌張│
│ │ │ │ │、內裝假鈔之紅包替換│,均沒收之。 │
│ │ │ │ │,讓王麗卿投入香油錢│ │
│ │ │ │ │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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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 年11│臺中市太平│林美冠(│鄧敦元以為林美冠改運│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15日12│區德隆里德│起訴書誤│為由,邀約林美冠至德│,累犯,處有期│
│ │時許 │興街136 巷│載為林美│隆宮拜拜,要林美冠將│徒刑伍月,如易│
│ │ │178 號之德│玉) │現金8 萬8 千8 百元分│科罰金,以新臺│
│ │ │隆宮 │ │成2 包放入紅包袋,放│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在廟內供桌上,趁林美│日,扣案之千元│
│ │ │ │ │冠轉身拜拜不注意之際│假鈔貳佰柒拾捌│
│ │ │ │ │,徒手竊取上開紅包,│張、符咒拾捌張│
│ │ │ │ │得手後,再以其所準備│,均沒收之。 │
│ │ │ │ │、內裝假鈔之紅包替換│ │
│ │ │ │ │。 │ │
├─┼────┼─────┼────┼──────────┼───────┤
│26│101 年9 │苗栗縣後龍│張碧霞鄧敦元邀約張碧霞至慈│鄧敦元犯竊盜罪│
│ │月17日13│鎮三民路 │ │雲宮拜拜,要張碧霞將│,累犯,處有期│
│ │時52分許│120 號之慈│ │現金1 萬2 千2 百元放│徒刑叁月,如易│
│ │(以監視│雲宮 │ │入紅包袋,放在廟內供│科罰金,以新臺│
│ │器顯示的│ │ │桌上,趁張碧霞上香拜│幣壹仟元折算壹│
│ │時間為準│ │ │拜之際,徒手竊取該紅│日,扣案之千元│
│ │) │ │ │包,得手後,再以其所│假鈔貳佰柒拾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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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