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6年度,361號
NHEV,106,湖小調,36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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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361號
原   告 紅對綠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玉桂 
相 對 人 馮秀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麟洛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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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