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 請 人 乙○○Sch 甲 ○Boe 右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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