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6號
PTDA,102,簡,6,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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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美雪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曹鴻 
訴訟代理人 魏羽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惟本案有 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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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