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0號
PTDV,102,訴,70,201311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傅美華 
被   告 吳新滿 
      吳進光 
      盧松春即盧沛晴
      吳振龍 
      吳振雄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鈞 
      鍾吳滿招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吳滿松 
      吳滿枝 
      吳進財 
      吳榮貞 
      吳榮枝 
      吳榮美 
      李鴻模 
      李吳華英
      吳玉珠 
      吳明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全部17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