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吳石明 訴訟代理人 傅美華 被 告 吳新滿 吳進光 盧松春即盧沛晴 吳振龍 吳振雄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家鈞 鍾吳滿招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滿松 吳滿枝 吳進財 吳榮貞 吳榮枝 吳榮美 李鴻模 李吳華英 吳玉珠 吳明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全部17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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