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雪英
代 理 人 吳麗珠律師
相 對 人 邱顯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2 年度司家補 字第330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 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 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是聲請人之 主張應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