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
債 權 人 簡富松
債 務 人 謝豐裕即佑銓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鍵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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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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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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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2年9月25日│951,300元 │102年9月25日│S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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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9月30日│882,000元 │102年9月30日│S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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