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905號
PTDM,102,訴,905,201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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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訴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龍田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弘宮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雲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律師
被   告 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蔡清允
被   告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慶益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偉倫律師
      周春米律師
被   告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芳
被   告 禾增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煥彬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10769 號、101 年度偵字第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5019
號、101 年度偵字第7132號、102 年度偵字第40號),被告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
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元。
丙○○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丁○○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戊○○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七至九、十二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十至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弘宮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至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七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和銘工程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玖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七至九、十二、十四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捌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禾增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如附表編號七、十三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甲○○係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竣暉公司)之負責人, 乙○○係弘宮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弘宮公司) 之負責人,丙



○○係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尚品公司) 之負責人, 丁○○係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和銘公司) 之負責人,戊 ○○係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衛柏公司) 負責工程投標業 務之人( 名義負責人為其前妻己○○) ,並另為禾增企業有 限公司( 下稱禾增公司) 之負責人。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所 稱之廠商、代表人或從業人員。庚○○(同案被告,另行審 結)則係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人。
二、庚○○知悉上開6 家廠商均有意投標施作公路總局第三區養 護工程處自民國100 年1 月起陸續決標之道路標誌、標線整 修工程,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及基於犯意聯 絡,於同年1 月間起,先後至設在屏東縣萬丹鄉○○街000 巷00號之竣暉公司,高雄市○○區○○路0 巷00號之弘宮公 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七樓之尚品公司、屏東縣萬 丹鄉○○街000 號之和銘公司、高雄市○○區○○○○街 000 號之衛柏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之禾 增公司、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號1 樓富庠公司等地, 向甲○○、乙○○、丙○○、丁○○、戊○○等表示公路總 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標案競標激烈,得標價格壓得很低,為 迴避競標機制,乃合組一「開小標團體」(即有意投標廠商 寫出如得標願提供予其他陪標廠商之金額,至少為標案工程 款1 成,金額高者得標),以開標前協議、決標後分贓不法 利潤即俗稱「搓圓仔湯」方式,共同使協議預定之廠商得標 ,其餘廠商依甲○○安排之較高標價( 約較預定得標廠商標 價高5%至10%),陪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如有意外介入之團 體外廠商,則開放團體內廠商與之競標比價,先將標案留下 後,該團體內得標之廠商再將標案交由原「開小標」中決議 得標之廠商施作,或與之共同施作。甲○○等廠商及其代表 人、從業人員明知此舉係在圍標工程,仍共同基於上開犯意 聯絡,同意該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渠等先後共14次,分別 由附表所示之廠商及行為人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達成預定得 標及嗣後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而由未經實際價格競爭之預 定廠商得標施作,朋分不法利潤(起訴書附表編號7 、12: 行為人部分未列被告庚○○,然於「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 」欄已明確記載被告庚○○共同犯行,故應係漏載,應予更 正)。
二、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 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上列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均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 卷內之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 ,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乙○○、丙○○、丁○○、戊○○對上開 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渠等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之 證述,互核一致(見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7132號卷【下稱偵卷】第66-71 頁、本院卷第100 頁背面、 102 頁背面、107 、109 頁背面、145 頁背面、148 頁背面 ),並有如附表所示14項工程之決標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工程開標簽到簿、照片2 張、被告峻輝公 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 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本院卷第53-66 頁)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成立要件。是以 行為人祇須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 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者,即已構成本罪;且有上揭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並不以 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縱 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仍不影響 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035號、101 年 度臺上字第5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意圍標型態不一, 並非均以交付搓圓仔湯金額為協議要件,是縱使行為人、配 合廠商未取得協議交付之搓圓仔湯金額,仍不影響其犯罪之 成立。是被告等人既已透過開小標或事前協議方式分工,而 使集團內廠商就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揆諸前 揭說明,其等妨害投標之犯行即應屬既遂。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編號1-8 、10-12 、14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 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再按廠商 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 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



○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峻輝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 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峻輝公司自應依同法 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㈡、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1-6 、8-14所示之犯行,均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 甲○○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弘宮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 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弘宮公司自應依 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㈢、核被告丙○○所為如附表編號1-2 、7 所示之犯行,均係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被告丙 ○○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尚品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 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尚品公司自應依同 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㈣、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編號1-6 、8-9 、12所示之犯行,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 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述, 被告丁○○於本案犯罪時間,係擔任和銘公司之代表人,其 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和銘公司自 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罰金刑 。
㈤、核被告戊○○所為如附表編號2-4 、7-9 、12-14 所示之犯 行,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 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承上所 述,被告甲○○於本案犯罪時間,係分別擔任衛柏公司投標 公共工程業務之從業人員與禾增公司之代表人,其因執行業 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衛柏公司、禾增公司 自應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4 項所定之 罰金刑。
㈥、就附表編號1-14所示之各次行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告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⒈被告戊○○於附表編號7 所示同時以衛柏公司、禾增公司名 義參與圍標行為,係以同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 概括犯意所為,應以一罪論。除此之外,各被告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按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 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 罪名者為接續犯,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 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



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 ,是以僅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判例 意旨參照)。被告甲○○雖辯稱其如附表編號3 、4 、5 、 6 四次犯行,係出於單一之犯罪意思,使用相同方法於同時 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較合理,縱認為不應評 價為一行為,亦應分別將之評價為二行為而非四行為等語。 惟查:上揭4 次招標中,編號3 、4 雖係於100 年3 月15日 同日進行,編號5 、6 於100 年3 月18日同日進行,然於同 一日進行多項公共工程之招標,並非罕見,且附表編號3 、 4 、5 、6 分別為不同之公共工程,參與圍標之各被告所侵 害者已非同一法益,依前揭說明,自難僅憑該4 工程分別於 100 年3 月15日、18日進行招標,即將該4 項標案或各2 項 標案視為接續之一行為,被告所辯尚非可採。而上開4 項工 程所涉預算金額不同,各圍標廠商亦會對欲競標之工程進行 評估篩選,決定以何金額進行開小標及實際投標,並分別製 作投標文件進行投標與陪標,此亦據共同被告乙○○供述: 我們寫小標是看利潤多少,如果想做就會寫高一點等語在卷 甚明(見本院卷第111 頁),是自應認為係個別獨立之4 次 犯行,而分論併罰。
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 增公司分別因被告甲○○、曾雲輝、丙○○、丁○○、戊○ ○所犯上開各犯罪事實之犯行而分別被科以12次、13次、3 次、9 次、8 次、2 次罰金刑,同應分論併罰。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甲○○、峻輝公司、乙○○、弘宮公司、丙○○、尚品 公司、丁○○、和銘公司、戊○○、衛柏公司、禾增公司與 被告庚○○共同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影響開標之結果,破 壞政府採購法欲建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使政府採購程序 回歸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以提升採購之品質之目的,不僅有 害於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行為實值非議;惟事後 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暨被告甲○○、乙○○、丙 ○○、丁○○、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 識程度、已分別對如附表所示共計14項公共工程之招標公平 性造成實際影響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甲○○前於84年7 月11日因竊佔罪受有期徒刑4 月、緩 刑2 年之宣告,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被告乙○○、丙○○、丁○○、甲○○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31 頁),其等因法治觀念欠缺 ,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 ,當知所警惕戒慎,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甲○○ 、乙○○、丙○○、丁○○、戊○○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分別併予宣告緩刑4 年、4 年、2 年、3 年、 3 年,並審酌其等參與圍標之次數、可因而獲得不法利益數 額之高低等情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 其等分別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警惕。 ⒊峻輝公司、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 增公司均為法人,既因其等代表人、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因 執行職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審酌上開公共工程招標案 件金額、使政府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暨其等代表 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並 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斟酌目前經濟刑法中,對法人僅能 為罰金之判決,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以緩刑期內或緩刑前 故意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能撤銷緩刑之宣 告,茲法人犯罪客觀上不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法院如諭 知法人緩刑,必然無法對之為撤銷,殊與緩刑制度旨在鼓勵 犯人自新之立法原意有違,爰認於本案不宜對被告峻輝公司 、弘宮公司、尚品公司、和銘公司、衛柏公司、禾增公司諭 知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一)A組:1.竣暉公司
2.甲○○(代表人)




(二)B組:1.弘宮公司
2.乙○○(代表人)
(三)C組:1.尚品公司
2.丙○○(代表人)
(四)D組:1.和銘公司
2.丁○○(代表人)
(五)E組:1.衛柏公司
2.戊○○(負責投標業務之從業人員)
(六)F組:1.禾增公司
2.己○○(代表人)
(七)G組:庚○○(聯絡廠商參與投標案之人)┌──┬─────┬────┬──────────┬─────┬───────┬──────┐
│編號│行為人 │開小標時│開小標情形及決標情形│正式投標時│工程名稱 │得標廠商 │
│ │ │間、地點│ │間 │ │ │
├──┼─────┼────┼──────────┼─────┼───────┼──────┤
│ 1 │A(竣暉公司│100.1.18│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1.18 │甲仙工務段100 │B (弘宮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性轄內│、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1 月1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省道交通設施整│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修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C( 尚品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丙○○│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D( 和銘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1 月│ │ │ │
│ │司、丁○○│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陪標以│ │ │ │
│ │G(庚○○) │ │避免流標,雖有外部廠│ │ │ │
│ │ │ │商即共同被告陳享吉以│ │ │ │
│ │ │ │富庠公司名義意外介入│ │ │ │
│ │ │ │投標,仍由弘宮公司以│ │ │ │
│ │ │ │435 萬得標。得標後曾│ │ │ │
│ │ │ │雲章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甲○○,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由甲○○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2 │A(竣暉公司│100.3.3 │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3 (│高雄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預約省道交│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3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通安全設施(標│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億統公司投│誌)整修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標未得標)│ │ │
│ │C( 尚品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丙○○│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D( 和銘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丁○○│ │3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 │ │時,分別以約定方式陪│ │ │ │
│ │E( 衛柏公 │ │標以避免流標。惟因有│ │ │ │
│ │司、戊○○│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G(庚○○) │ │外介入投標,乃均與之│ │ │ │
│ │ │ │競標,最終由竣暉公司│ │ │ │
│ │ │ │以698 萬7500元得標,│ │ │ │
│ │ │ │並與弘宮公司共同完成│ │ │ │
│ │ │ │該工程。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甲○○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
│ 3 │A(竣暉公司│100.3.15│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省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 │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得月樓餐│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廳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戊○○│ │15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G(庚○○)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709 │ │ │ │




│ │ │ │萬元得標。 │ │ │ │
├──┼─────┼────┼──────────┼─────┼───────┼──────┤
│ 4 │A(竣暉公司│100.3.15│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5 │楓港段100 年度│◎富庠公司 │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縣道預約交通安│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5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全設施標誌整修│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工程 │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司、己○○│ │15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G(庚○○) │ │陪標以避免流標。惟因│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竣│ │ │ │
│ │ │ │皇營造名義意外介入投│ │ │ │
│ │ │ │標,乃均與之競標,最│ │ │ │
│ │ │ │終仍由富庠公司以529 │ │ │ │
│ │ │ │萬元得標,而未使開標│ │ │ │
│ │ │ │生不正確之結果。 │ │ │ │
│ │ │ │ │ │ │ │
├──┼─────┼────┼──────────┼─────┼───────┼──────┤
│ 5 │A(竣暉公司│100.3.18│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省│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程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庚○○)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其餘廠商分別以│ │ │ │
│ │ │ │刻意作出比竣暉標價為│ │ │ │
│ │ │ │高之標價、未附切結書│ │ │ │
│ │ │ │等方式陪標以避免流標│ │ │ │
│ │ │ │,雖有外部廠商即共同│ │ │ │
│ │ │ │被告陳享吉竣皇公司│ │ │ │
│ │ │ │名義意外介入投標,仍│ │ │ │




│ │ │ │由竣暉公司以676 萬元│ │ │ │
│ │ │ │得標。得標後提供得標│ │ │ │
│ │ │ │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榮│ │ │ │
│ │ │ │輝,由甲○○獨得其中│ │ │ │
│ │ │ │6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 │ │ │
│ │ │ │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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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竣暉公司│100.3.18│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18 │潮州工務段轄內│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100 年度預約縣│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18日開標前│竣皇公司投│道交通安全設施│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標誌)整修工│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程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弘宮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G(庚○○)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 │ │18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仍由竣暉│ │ │ │
│ │ │ │公司以788 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庚○○│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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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竣暉公司│100.3.29│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3.29 │關山工務段100 │E(衛柏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 │年度省道預約經│甲○○) │
│ │C(尚品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3 月29日開標前│ │常性交通設施標│ │
│ │、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 │誌整修工程 │ │
│ │)E( 衛柏公├────┤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司、己○○│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F( 禾增公│廳 │衛柏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司、戊○○│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3 月│ │ │ │




│ │G(庚○○) │ │29日9 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而由衛柏公司以 │ │ │ │
│ │ │ │760 萬6000元得標。得│ │ │ │
│ │ │ │標後提供得標工程款之│ │ │ │
│ │ │ │約1 成予庚○○,由林│ │ │ │
│ │ │ │榮輝獨得其中6 成,其│ │ │ │
│ │ │ │餘均分予參與圍標之前│ │ │ │
│ │ │ │開廠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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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A(竣暉公司│100.4.8 │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8 (│關山工務段100 │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年度代養縣道預│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8 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約經常性交通設│ │
│ │、乙○○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施標誌整修工程│ │
│ │) ├────┤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D( 和銘公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司、丁○○│廳 │竣暉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 │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E( 衛柏公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司、戊○○│ │8日9時30分許正式開標│ │ │ │
│ │) │ │時,其餘廠商分別以未│ │ │ │
│ │G(庚○○) │ │到場、缺附切結書等方│ │ │ │
│ │ │ │式陪標以避免流標,雖│ │ │ │
│ │ │ │有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 │ │ │
│ │ │ │陳享吉以富庠公司名義│ │ │ │
│ │ │ │意外介入投標,仍由竣│ │ │ │
│ │ │ │暉公司以277 萬3000元│ │ │ │
│ │ │ │元得標。得標後提供得│ │ │ │
│ │ │ │標工程款之約1 成予林│ │ │ │
│ │ │ │榮輝,由庚○○獨得其│ │ │ │
│ │ │ │中6 成,其餘均分予參│ │ │ │
│ │ │ │與圍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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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B(弘宮公司│100.4.13│甲○○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13 │台26線27K+000~│D(和銘公司、│
│ │、乙○○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000 間公路服務│甲○○) │
│ │) │週內某日│100 年4 月13日開標前│峻皇公司投│品質提升工程(│ │
│ │D( 和銘公 │ │一週內某日,在高雄市│標未得標)│交通設施部分)│ │
│ │司、丁○○├────┤鳥松區大埤路32號得月│ │ │ │
│ │) │得月樓餐│樓餐廳開小標,協議由│ │ │ │




│ │E( 衛柏公 │廳 │和銘公司得標,並由林│ │ │ │
│ │司、戊○○│ │榮輝主導,共同協議陪│ │ │ │
│ │) │ │標方式,嗣至同年4 月│ │ │ │
│ │G(庚○○) │ │13 日9時30分許正式開│ │ │ │
│ │ │ │標時,分別以約定方式│ │ │ │
│ │ │ │陪標以避免流標,雖有│ │ │ │
│ │ │ │外部廠商即共同被告陳│ │ │ │
│ │ │ │享吉以竣皇營造名義意│ │ │ │
│ │ │ │外介入投標,而由和銘│ │ │ │
│ │ │ │公司以1379萬9000元得│ │ │ │
│ │ │ │標。得標後提供得標工│ │ │ │
│ │ │ │程款之約1 成予庚○○│ │ │ │
│ │ │ │,由庚○○獨得其中6 │ │ │ │
│ │ │ │成,其餘均分予參與圍│ │ │ │
│ │ │ │標之前開廠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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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A(竣暉公司│100.4.28│庚○○通知參與圍標廠│100.4.28 │100 年度高雄段│A(竣暉公司、│
│ │、甲○○) │開標前一│商,有投標意願者於 │(另有: │代養縣道各類標│甲○○) │
│ │B(弘宮公司│週內某日│100 年4 月28日開標前│富庠公司投│誌桿檢修及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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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衛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