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大同鄉四季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志
代 理 人 劉峯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玉雲
附表:~t46;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宜蘭縣大同鄉四季國│102年5月21日 │100,000元 │DF-000-0000 │ │
│ │東分行陳錫沂 │東分行 │民小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