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林秀卉(原名林秀貞)
被 告 陳金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汽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陳報之系爭車輛現值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