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先萍
被 告 程仁宇
原告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60,700元,應繳納裁判費6,170元,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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