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曾綉真(原名曾惠君)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 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一、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人、受扶養人暨與聲請人同為扶養人全部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切勿省略)。
二、聲請人應儘可能提供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雇主所出具聲請 人之在職證明(包括起迄日、職稱)、完整之收入或薪資證 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外,如尚有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 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說 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方 法,並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 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及應補正近3個月之薪資存摺影 本或提出實際收入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 )。同時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說明100年間為何僅工作1個月, 及101年5月1日受僱於現職前無收入時,如何支出生活必要 費用。
三、聲請人應儘可能提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 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 、勞保、國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
瓦斯費、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 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四、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 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 號、建號)之證明文件,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 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 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六、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 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八、聲請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另請說明101年度綜合所有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上收入來源香港商永久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給 付之15,640元為何?。
九、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 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 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 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如曾遭扣薪而未實際領得 之收入可扣除,但包括所有薪津、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 、利息、紅利等所得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提出更 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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