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債 權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債 務 人 康范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壹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柒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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