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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8號
ILDV,101,重訴,38,2013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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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仲
      陳文欽
      陳張萍(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南(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凱(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住(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鎮遠(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芬(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偉(即陳文墀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即被  告 陳基昌
      黃陳麗節
      陳麗昭
      王陳麗花
      陳月娥
      陳春滿
      陳李錦雯
      陳普善
      陳佳圓
      陳普明
      陳碧真
      黃證璋
      黃證城
      簡義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第38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65
9萬1,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0萬1,12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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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