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27號
ILDM,102,聲,727,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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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鎮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鎮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鎮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已於99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 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03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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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