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陸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二、查上訴人提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財產權訴訟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52,65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6,736 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236 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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