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侯楷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
│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35號│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吳弘孟 │92年12月8日 │92年12月9日 │531,000元 │TH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