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25號
SLDV,102,除,525,201311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裕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周炳榮律師
代理人 湯俊雄
聲請人聲請宣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1/1頁


參考資料
裕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