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陳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