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6號
SLDV,102,重訴,6,2013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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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潘周道子
訴訟代理人 潘冠霖
被   告 潘陳秀美
      鍾美雲
      潘扶煇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宜嫺
被   告 呂理亮
      劉銘裕
      陳翰立
      林重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四三八三二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所製作(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配)之分配表,「如附表一表一次序13被告潘陳秀美受分配之抵押債權新臺幣壹仟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表一次序13被告潘陳秀美受分配之抵押債權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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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