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鴻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順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即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