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2年度,46號
SLDV,102,親,46,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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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46號
原   告 陳禹璇 
法定代理人 陳秀旻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告 張瑞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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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