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親字第46號原 告 陳禹璇 法定代理人 陳秀旻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被 告 張瑞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