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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