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211號
TPEV,106,北小,1211,2017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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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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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