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63號
SLDV,102,補,1163,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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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掱儒秐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6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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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果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