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另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掱儒秐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9,6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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