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44號
SLDV,102,補,1144,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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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詠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零捌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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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