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楊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將實業有限公司、張志煌即天地電業工程商行
、張志煌、吳麗慧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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