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莊錦雀
原 告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告 許立國
被 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玖仟參佰貳拾捌萬元(計
算式:120,000,000 +173,280,000 =293,280,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零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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