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04號
SLDV,102,補,1104,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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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莊錦雀
原   告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   告 許立國
被   告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玖仟參佰貳拾捌萬元(計
算式:120,000,000 +173,280,000 =293,280,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零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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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