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黃淑真即黃淑眞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 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年 1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
2.提出100 年12月起至102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 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12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住所地址、每月2000元家用費用之計算方式及相關 單據、住所地所有居住人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所有成員收 入證明。
5.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230 元醫療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證 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7.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9.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