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77號
SLDV,102,消債更,177,201311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債 務 人 廖婉惠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提出債務人100 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2.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11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0 年及 101 年分別住於何處,債務人並非租賃契約所載之承租人,說 明其原因、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 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三個月水、電、瓦斯、市



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自何時開始領取、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