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聲 請 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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