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116號
SLDV,102,司票,6116,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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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聲 請 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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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