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86號
SLDV,102,司拍,286,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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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施秋妤
相 對 人 韋淑媛即孔秀慧之繼承人
      韋瑋即孔秀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孔秀慧(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 人之被繼承人)於民國92年2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世華商銀﹚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2 月14日 起至122 年2 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92年2 月17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孔秀慧於92年2 月20日向世華商銀借用80萬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第三人孔秀慧前於97年10月 3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其財產,惟本借款 自102 年4 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世華商銀於92年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 行即聲請人合併,改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查詢還款明細、貸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財政部函、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2 年8 月16日桃院晴家日98年度繼 字第18號函等影本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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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