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65號
SLDV,102,司拍,265,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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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郭茂忠
相 對 人 鄭瑞和
債 務 人 鄭林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鄭瑞和鄭林杭對伊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44 年10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10月28日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邀同債務人鄭林杭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0月31日 向聲請人借用80萬元、2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 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 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2 年7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 、貸款契約書、查詢本金異動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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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