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298號
SLDV,102,司司,298,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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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約翰派翠克萊恩(John Patrick Ryan)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觀儒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 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 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 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另就股份有限 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規 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 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 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 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 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上開規定提出清算人就 任後造具之相關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報表之證明 並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等,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7 日 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送達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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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