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712號
SLDV,102,司催,712,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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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葉治國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葉昕即葉佐瑜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宗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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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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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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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6630-1 │1張 │9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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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