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1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香港商億都液晶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偉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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