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10號
SLDV,102,司促,18610,2013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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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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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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