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江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豪邦電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查明股東李俊又(民國95年5 月3 日死亡)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倘未拋棄繼承者,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
之最新戶謄本。
二、提出相關事證釋明㈠、相對人股東會有無決議選任清算人。
㈡、相對人股東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倘若均已符合前項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應提供願任
及適任清算人之名單與理由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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