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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63號
SLDV,101,重訴,363,20131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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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劉綸惇
      林陳金蘭
被上訴人  沈劉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10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及16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劉綸 惇、林陳金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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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